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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贴牌制造指的是一方委托另一方加工制造其指定的产品,并冠以自己的品牌销售。委托加工的一方为贴牌商,是品牌的拥有者。加工方为制造商。
第三条 凡属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目录范围内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需要进行贴牌制造的,应当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以下简称安全标志)。
第四条 申请安全标志的贴牌商可以是国内企业、国外企业及其他单位。
第五条 贴牌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中国大陆地区的申请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 港、澳、台及国外申请单位应具备所在地区或所在国的合法资格;
(三)有与其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
(四)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五)从业人员应不少于20人。其中,每类产品至少应有2名技术人员,每名技术人员不得兼任两类以上产品的技术员。应有符合贴牌产品要求的专职检验人员;
后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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